​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2023-06-18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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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公司致函乙公司,要求退出其持有乙公司的股权并预付退股款。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甲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在该函件上签名但未加盖公章。乙公司就上述事项致函其主管部门,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乙公司股东)、丁公司(乙公司股东)签订《协议书》,同意甲公司退出乙公司股权,退出股权的具体时间、方式和价格待乙公司资产清算结束后商定。乙公司、丙公司及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但未加盖公章。随后,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甲公司退出乙公司的股权;同意预付给甲公司退股款,预付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甲公司同意用其在乙公司的股权为上述预付款作抵押。丙公司、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名但未加盖公章。而后,叶某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委托乙公司将甲公司退出乙公司股权的预付退股资金支付给戊公司,叶某在该委托书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但未加盖公章。乙公司向戊公司转款后,叶某向乙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确认足额收到乙公司预付退股资金。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公司退出乙公司股权、乙公司预付退股资金等事项。戊公司亦出具复函称,乙公司是受甲公司委托向戊公司转款,该款系甲公司代乙公司偿还戊公司的借款。

法律问题

绝对控股股东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撤回对外投资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不同观点

甲说: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有效说。

撤回公司对外投资不属于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的事项。本案中,即使就案涉退股事宜召开股东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法定代表人的意见也将因其持股比例而成为股东会多数意见。因此,作为法定代表人、绝对控股股东亲自签订案涉合同,可以认定案涉交易属于公司有效意思表示。

乙说: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无效说。

撤回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计划的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规定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未得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内部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授权而签署退股协议,也未得到公司的事后追认,属于超越权限行为。目标公司怠于审查股东会决议,存在重大过失,属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形,故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问题。

丙说:股权转让说。

撤回公司对外投资实际上属于股权转让,应由目标公司的另外两股东购买该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由另外两股东预付退股款。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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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