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担保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23-06-2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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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共同抵押中对各项抵押财产担保债权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9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6日,广州某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上述四公司名下的24处房产及土地(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为有关《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其中包括丁公司所有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物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已取得房地产他项权证。《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合同》后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明确列明了上述四公司所提供的24项抵押财产及各抵押财产所分别担保的贷款金额,总计金额与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相同。在抵押登记时,24项抵押财产均办理了单独的抵押登记,其中19项系在他项权证上明确了抵押金额或债权数额,且与《抵押财产清单》对应记载相一致。丁公司所抵押主地他项权证中并未列明抵押金额或债权数额,但对抵押范围直接指向《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丁公司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均明确载明了土地抵押金额为1508.78万元。据此,丁公司认为其应就该抵押财产对相应份额债权而非对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律问题
按份共同抵押的认定问题——可否根据《抵押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确定共同抵押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
不同观点
甲说:可以。
《抵押财产清单》作为与《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附件,明确列明了24项抵押财产及其所担保的贷款金额,应依据约定更为明确、更具体的《抵押财产清单》确定抵押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
乙说:不可以。
案涉《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仅在《抵押财产清单》中以备注形式列明贷款金额,并未达到担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应予明确约定的要求且本案处理结果可能对金融机构现有的大量抵押贷款合同产生影响,应慎重考虑。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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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