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2023-07-11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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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9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公司以乙公司、丙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增加至5亿元以上,并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上一级法院受理后,乙公司向该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甲公司将诉讼标的金额增加到5亿元,明显是虚增诉讼标的金额,故意提高审级,不应当支持甲公司的不正当诉讼行为,而应根据管辖恒定原则,确定由原受理法院管辖。甲公司答辩称,因原受理法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明显偏袒被告的行为,故其特意规避级别管辖;诉讼请求金额足有5亿元以上,其中间接损失3.8亿元以上,证据正在不断整理完善当中,本案应当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法律问题
虚增诉讼标的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对于虚增诉讼标的额提高级别管辖的,由于主观上有恶意且缺乏证据支持,依法应当予以规制,以维护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故本案应由原受理法院审理。
乙说:驳回起诉。
甲公司自认规避级别管辖,其行为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丙说: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不管诉讼标的额是否为当事人恶意虚增,均以当事人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故应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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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