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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3-08-24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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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执行标的权属因执行而变动后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为执行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债务1081万余元及其利息,一审法院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于2016年5月20日裁定将涉案房屋作价1129万余元交付乙公司抵偿欠款,该裁定主文第一项还写明"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乙公司时起转移”。该裁定于2016年5月23日送达甲公司和乙公司。
案外人张某(借款出借人、房屋买受人)与甲公司(借款人、房屋出让人)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借款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出售诉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800万元),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张某实际向甲公司借款本金753.5万元。因甲公司不能偿还该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约定将诉争房屋交付张某,张某于2014年10月搬入涉案房屋居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9月1日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一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裁定驳回张某的异议申请。张某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判令撤销一审法院有关执行裁定,停止对诉争房屋的强制执行,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法律问题
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经执行程序发生权属变动后提出执行异议并被驳回,是否能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为前提,而本案中张某系在执行法院已作出以房抵债的裁定并送达之后才提出执行异议,此时执行程序已终结,故张某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不应进入诉讼程序,应驳回起诉。
乙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说
若裁定驳回起诉,张某将来仍然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可能会再次发生争议;同时,本案还有值得进一步考虑的一些问题: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尤其是起止时间节点)?如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是否只要作出执行裁定就可认定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抑或以该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申请执行人为执行程序终结的判断标准?如仅以作出执行裁定作为判断执行程序是否终结的标准,则该不动产的实际占有人很可能当时并不知道该不动产已成为执行标的,且事后亦无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对其权利保护不利。基于以上考虑,本案再审以实体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为宜。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为前提,目的在于阻却执行程序的继续进行,在执行法院已作出以房抵债的裁定并送达之后,执行程序已终结,案外人此后才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