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2023-09-19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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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李某与刘某存在100万元借款关系。因债务人刘某未按双方约定偿还借款,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即因病去世。李某遂以前诉被告刘某之子刘某某(继承人)、妻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王某对刘某所欠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刘某某、王某以同一债权已经法院审理和判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抗辩,请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不同观点
甲说:形式当事人说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与实体法没有必然联系,其首要功能是解决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和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止重复诉讼,对于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应当主要从形式当事人角度考虑。本案中,虽然刘某某、王某为刘某的继承人,前诉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与后诉李某对刘某某、王某的诉讼请求相同,但当事人并不相同。故本案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有关财产继承情况后作出判决,不应驳回李某的起诉。
乙说:既判力主观范围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防止重复诉讼、避免矛盾判决的功能,因此“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当事人当然包括形式当事人。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身也是既判力消极效力的体现,在当事人范围上应当与既判力主观范围保持一致。而既判力主观范围不仅包括形式当事人,也包括例外情形下,既判力所及的诉讼担当人、继受人等等。本案中,虽然形式上后诉被告与前诉被告不同,但后诉被告刘某某、王某系前诉被告刘某的继承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存在承继关系,刘某某、王某是刘某的一般继受人,应当认定刘某某、王某与刘某属于相同当事人。故本案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前诉原告李某在前诉被告刘某死亡后,可以在前诉判决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为刘某继承人刘某某和王某,而无须再次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因此,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继受人,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覆盖的范围,其与被继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上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条件。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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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