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给付判决和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

2023-10-05 22:22
二维码
9
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一般给付判决和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6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张某系某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2013年6月5日,甲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对张某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并确定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征收过程中,2013年5月22日,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居民住宅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后该办公室委托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张某房屋进行了评估,2014年2月28日,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论为6970元/平方米。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居民住宅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及评估报告,为张某核定房屋补偿款、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奖励费、煤气管网费共计80万元。后双方协商不成,未达成补偿协议,张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法律问题
在补偿标准、补偿面积等均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判决给予当事人补偿?
不同观点
甲说: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说
行政机关对于补偿事项具有专业性,特别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需要进行评估、调查等程序,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特长,同时也防止法院不适当介入行政裁量事项。
乙说:法院直接判决补偿说
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实际上提起的是给付诉讼。法院在对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给付义务、是否履行给付义务等事项进行审查之后,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回应。同时,法院直接判决补偿与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相比,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防止行政机关不遵循法院的意旨,作出与法院判断不一致的行政处理决定。
丙说:事证明确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决补偿说
行政机关和法院对于给付事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行政给付事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行使“首次判断权”,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如果行政机关已经行使"首次判断权”,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给付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事证明确,法律对于给付事项规定比较明确,行政机关的裁量已经缩减甚至缩减为零,为了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当直接针对给付事项作出判决。
法官会议意见
采丙说
被征收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其实质诉求是请求依法判令相应的补偿方式、补偿数额。这一诉求涉及的是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的关系问题。《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而不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决定,存在违法之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作出补偿决定。这一判决方式属于“答复判决",法院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而是交由行政机关自行作出行政处理。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重要的实质诉求是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在依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针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即获得补偿权益的诉求作出裁判。在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的关系上,如果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损失能够查清,相关补偿方式和数额依据比较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切合当事人诉求的一般给付判决,以便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尽快实现案结事了。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