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判断基准时”

2023-10-0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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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行政诉讼的“判断基准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6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杨某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因协商未果,杨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7年4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杨某因强制拆除事宜报警。其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告知其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区政府组织,遂于2017年12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财产损失。
法律问题
作出裁判时判断原告提起诉讼有无理由,应以何时的法律规定为基础?
不同观点
甲说:适用裁判作出时的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2017年7月1日施行)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告于新法实施后提起本案诉讼,应适用新法。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于2017年4月,至原告起诉之日,已经超过六个月,故不予立案。
乙说: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涉案强制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应予受理。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新旧法律更替问题会发生在新法实施前己发生,且实施后继续存在的案件事实上。此既涉及新法秩序的落实,又需顾及当事人既得权益的保障。除非新法明确规定法溯及既往,当新法的法律效果对于相对人而言,比旧法不利时,会产生信赖保护问题,此时应采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反之,则不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拘束。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起诉期限为6个月,而涉案强制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起诉期限为2年,本案应采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两年的起诉期限。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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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