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吸毒人员处查获毒品后的罪名认定

2023-10-14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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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从吸毒人员处查获毒品后的罪名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被告人某甲系吸毒人员。2015年11月某日14时许,某甲在黑龙江省某市购买了150余克冰毒。后某甲开车将冰毒运回吉林省某市,在该市某区某甲家门口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某甲身上、挎包内查获上述冰毒。某甲供称上述毒品系用于本人吸食。
法律问题
根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1.被告人某甲运毒至家门口被抓获,应认定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从而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在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被告人某甲已经将毒品运至家中储存,能否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不同观点
一、关于第一个法律问题
甲说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体内藏匿、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的行为。如将毒品从甲地运送至乙地的过程,就是运输毒品的过程。本案被告人将毒品从黑龙江省某市(甲地)运往吉林省某市家中(乙地),但尚未到家中,在家门口即被抓获,应认定为运输毒品过程中,即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乙说
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目的地是吉林省某市家中(乙地),其将毒品已经运至家门,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运输行为,被告人此时已经转入准备将毒品予以藏匿、储存的状态,应认定为进入了储存毒品过程,即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二、关于第二个法律问题
甲说
即使吸毒人员将毒品已经藏匿于家中之后才被查获毒品,属于在"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情况,只要有证据证实其实施了运输毒品行为,仍然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乙说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如果吸毒人员将毒品藏匿于家中之后才被查获毒品,属于在“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情况,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会议意见
一、关于第一个法律问题,采甲说
运输毒品过程的结束应当以到达最终目的地为准。本案被告人供述,其准备将毒品运回家中。其被抓获时尚在家门口,并未进入家中,即仍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故应认定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
二、关于第二个法律问题,采甲说
只要有足够证据证实吸毒人员有运输毒品行为的,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即应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武汉会议纪要》之所以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是针对没有证据证实吸毒者犯有其他毒品犯罪,只能从轻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实其有运输毒品(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仍然可以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就是说,即使本案被告人已经将毒品运回家中,只要现有证据能认定其有运输毒品行为,仍然可以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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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