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附加刑

2023-10-1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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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

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2008年1月,被告人某甲手部受伤后到当地某医院就诊,因不满医生某乙等人要求其按规定流程拍片,闯进某乙办公室漫骂、殴打某乙,被医院保安带离。后某甲无理要求医院巨额赔偿,并多次带领20余人到医院殴打医生、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医院就诊秩序,致使该医院无法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医院其他病人就诊。某甲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举他人故意杀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应当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但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某甲提出上诉称,对其寻衅滋事罪减轻处罚后不应当判处附加刑。

法律问题

1.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时,附加刑是否应当一并减轻?

2.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能否跨档减刑直至免除处罚?

不同观点

一、关于第一个法律问题

甲说:肯定说

法定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因此,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以下判处刑罚。

乙说:否定说

减轻处罚时可以只减主刑、不减附加刑。《刑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刑是指基础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刑罚幅度。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整体事实确定主刑和附加刑,再考虑减轻处罚,这个量刑顺序更为合理,也符合法律基本原理,在这种情况下仅减轻主刑、不减轻附加刑并无不当。

二、关于第二个法律问题

甲说:肯定说

在被告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减轻处罚情节时,对其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仍然量刑过重时,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可以在超越“下一个幅度”即跨档减刑直至免除处罚,这是当前务实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否则,就跟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的量刑一样,体现不出差别,而且将导致严重的罪刑失衡。

乙说:否定说

《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明确指出: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不论是只有一个还是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这些法定从宽情节只有“减轻处罚”的功能,"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法官会议意见

一、关于第一个法律问题,采甲说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当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量刑幅度既有主刑也有附加刑时,附加刑无疑也属于“法定刑”的组成部分。当犯罪分子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时,显然既要在主刑适用上体现减轻,也要在附加刑适用上体现减轻。如果减轻后的量刑幅度未规定附加刑的,不再适用附加刑。

二、关于第二个法律问题,采乙说

刑法解释应严格遵循条文用语本身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既然现行刑法关于“减轻处罚"明确了"应当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判处刑罚”,就不应逾越至“下下一个幅度"即跨档减刑,否则属于法外用刑。且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是一个幅度,总体较为宽泛,理论上说,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并存与仅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在具体刑罚适用上是可以做到差别处理的。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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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