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024-01-2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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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20年第24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某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甲与乙、丙、丁民何借贷纠纷一案,经仲裁庭调解,乙、丙、丁自调解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偿还甲本金124万元,若逾期则支付月息2%。2016年10月18日送达调解书。此后,乙以2016年6月17日已与丙离婚且对借款及仲裁调解均不知情为由,于2018年1月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调解书。该区法院以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受理撤销仲裁调解书案件无法律依据为由维持原裁定。乙于2018年9月14日再次以已与丙离将且对借款及仲裁调解均不知情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仲裁调解书。一审法院认为乙构成重复起诉遂裁定不予受理。乙上诉至省高院请求指令一审法院立案作出实体审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问题
1.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未进行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不同观点
甲说: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规定当事人可提出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可以撤销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于法无据。
乙说:应予受理
为保障仲裁当事人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可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进行扩张解释,理解为包含申请撤销仲裁调解,即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甲说:构成重复起诉
2018年9月14日,乙再次以已与丙离婚且对借款及仲裁调解均不知情为由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乙说:不构成重复起诉
驳回起诉是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对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的程序性审查。被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若达到起诉条件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官会议意见
其一,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采乙说;
其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采乙说。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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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