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

2024-02-16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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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集体土地征收中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16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诉称其房屋在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并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全部实施征收,但并未向其全额支付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当事人遂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当事人违法。受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市、县人民政府不属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职权的行政主体,当事人将市、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起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遂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律问题
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的适格被告应如何确定?当事人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未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法,受诉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或者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行为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一般应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但市、县人民政府如未履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法定职责,则不能排除其负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据此亦可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当事人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将市、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受理后,查明有关案件事实,并据以确定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市、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则对当事人针对市、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而针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则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乙说: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中,存在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职责不清晰、不明确情形。当事人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或者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行为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既可选择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也可选择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当事人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不应以当事人将市、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当事人起诉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职责的,应当以具体组织实施补偿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以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共同被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行为违法,受诉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未能查明适格被告的,应当先予立案并移交审判业务庭进一步查明确定。当事人所列被告中既有适格被告也有不适格被告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拒绝撤回对不适格被告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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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