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如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2024-03-09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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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如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5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丙煤矿的陆续开采导致采掘区地表以下出现大面积采空,发生地质灾害,如地面沉降、地表裂缝及地下水出现干涸等,煤矿所在的甲村部分村民房屋因此开裂受损。相关村民向丙煤矿和核村所属的乙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乙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进行调查、走访后,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鉴定,制定了地灾处置方案,明确对村民房屋的处置原则为按照受损程度Ⅰ、Ⅱ级维修,Ⅲ、Ⅳ级搬迁。同时乙县政府协助丙煤矿发放受损房屋搬迁赔偿金、房屋维修赔偿金、田变地赔偿金、坟墓搬迁赔偿金等。但对于已经达到应当采取搬迁避让标准的Ⅲ、Ⅳ级房屋,乙县政府并未组织受灾村民进行搬迁避让,只是由丙煤矿根据房屋受灾程度支付相应的房屋赔偿金,并告知村民可自行选址另建房屋。甲村部分村民认为乙县政府、丙煤矿未采取实质性的治理措施,遂以乙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乙县政府对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法律问题
对于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那些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当受损房屋达到搬迁避让条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依法履行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当人民政府未履行该职责时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防治职责,当受损房屋符合搬迁避让条件时,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搬迁避让,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人民政府没有履行前述职责时,即构成行政不作为。
乙说:部分肯定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具有防治职责,但其如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是否确定搬迁避让及如何组织搬迁避让、相关措施是否合理适当等,属于人民政府的自由裁量范围。
丙说:否定说
对于因矿山开采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当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防治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的职责,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中,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既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也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立法目的。当地质灾害已经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时,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受灾群众进行搬迁避让。人民政府没有积极履行该义务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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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