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减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2024-05-29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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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第三辑》

公司非法减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6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设立,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甲、乙均出资5000万元。2017年年初,A公司与丙签订了近80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在收到丙支付的首期4000万元货款后减资到400万元。丙未依约收到货物,经催告后A公司仍未履行,经查阅其工商登记,发现了非法减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A公司返还4000万元价款,甲、乙在1亿元出资范围内为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不同观点

甲说:股东以减资后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客观上已经完成了减资,股东应当以减资后的出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股东甲、乙应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乙说:股东应在减资前的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

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减资,对未经通知的债权人构成侵权,故该减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对于减资前的公司债务,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应恢复到未减资的状态。本案中,股东甲、乙应在1亿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信用基础之一,交易相对方通常会通过注册资本额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公司股东负有全面履行出资及确保资本维持的义务。案涉纠纷中,甲、乙两股东明知A公司对丙存在大额债务未予偿还的事实,而仍然减少注册资本,且未按照《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程序义务,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影响了公司偿债能力,最终损害了债权人丙的权利。同时,该减资行为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后果相似,可参照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的相关规定,甲、乙两股东应当在1亿元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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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