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民事合同

2024-06-02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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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第三辑》

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民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协议,约定为该市全部加油站建立某种控制系统,避免加油时加油站以次充好、跑冒滴漏。系统建好后,由市政府通过颁发文件收取行政事业费方式给予甲公司回报。因为政策调整,国家不允许收取此类费用,甲公司难以收回预期回报,多次与政府协商。后政府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就如何弥补甲公司的付出并给予适当利润问题进行了决议,并明确具体承担支付款项的相关部门,会后出具了会议纪要,甲公司参与了该次会议的磋商并同意纪要内容。

法律问题

甲公司是否可依据该会议纪要请求政府支付相关费用,即该案中的会议纪要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合同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会议纪要不具有可诉性,如果后续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起诉后续的具体行为;如果该会议纪要并未向当事人送达,则其性质只能是内部文件,虽然甲参与其中,但也仅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如果仅以其参加了会议就认定会议纪要作为民事合同,将在行政协议和民事合同之间的适用上产生争议。从维护甲公司权益的角度来讲,甲公司可以起诉要求按照行政协议的情形来支付相应的费用。

乙说:肯定说

本案中的会议纪要涉及甲公司的损失弥补问题。该纪要虽然作为政府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但是其中涉及的平等民事主体就合同标的和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可以认定为民事合同。甲公司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政府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纪要确定的义务。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该会议纪要的性质,即其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合同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会议由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并与甲公司就前期的收取费用的协议进行善后处理,对如何给予甲公司补偿达成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首先,市政府属于《民法典》中的机关法人,其完全可以作为民事合同一方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其次,本案的会议纪要内容,不涉及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而是双方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后,本次会议纪要由甲公司与市政府作为平等主体进行磋商,具备作为合同基本内容的主体、标的、履行方式等三要素,并未体现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可以认定该会议纪要系民事合同,甲公司可依据该民事合同主张权利。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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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