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2024-08-14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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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第三辑》

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9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A公司与B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收益权作价后交由B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B信托公司与受益人签订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能否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法律问题

股权收益权是否属于信托法意义上的信托财产范畴?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该说认为,股权收益权属于未来收益的财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主要理由为:一是根据《信托法》第7条的规定,信托的设立要以合法确定的财产为前提,如果能够预先设定公司未来的收益,就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二是股权内容包括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财产属性中的自益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进行单独转让,在其价值可以评估或已由双方商定时符合《信托法》有关信托财产的要求;三是对于有利于财产流转、财富增值的交易类型应当持开放的态度,在监管部门未禁止的情况下,司法不应过分干预;四是从比较法的情况看,未来收益可以作为财产的一种在国外的实践中已经出现并得到认可。

乙说:否定说

该说认为,股权收益权不符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和可转让性要件,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计划。主要理由为:股权收益权作为一种依附于股权的未来权利,与股权本身并未分开,其不是一项具有独立权能的权利。实践中,此类股权收益权信托往往是“明股实债”,并一般负有其他的征信措施,本质上还是金融借款关系或者是股权质押式回购。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及确定的信托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此,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应当具备合法性和确定性。股权收益权对应的基础资产是股权这一合法和独立的民事权利,这种收益权现在并未发生或者并不确定,比较客观的解释是股权所有人将来可取得的债权。信托是应对经济和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制度,自由和创造性是信托的本色,也只有这种特质才能回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股权收益权的具体数额虽在信托设立时尚不能完全确定,但如经公允的价值判断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能够确定的,亦应视为符合信托财产的确定性要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10条的相关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同时《资管新规》第15条也对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等作出相应要求,使股权收益权作为投资标的具备了合法合规性与可操作性。因此,信托财产当事人以约定的股权收益权、上市公司股票(限售期股票)收益权、债券收益权、票据收益权、债权收益权等各类可以确定的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存在其他信托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信托效力。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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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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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