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加区政府与齐某签订回迁安置协议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安置义务。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加区政府承担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给其造成的损失。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加区政府未依约履行涉案房屋安置协议,齐某要求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该协议是回迁安置,属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对逾期履行又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对齐某要求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齐某不服,申诉至第二巡回法庭。
法律问题
行政协议未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而行政机关未按期履行协议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同观点
甲说: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约定说
行政协议中未对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且约定的房屋回迁安置属非金钱债务的履行,无法将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转化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故应判决限期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房屋回迁安置义务,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未约定则不承担。
乙说:行政协议违约责任当然说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后,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政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