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认定

2018-12-11 10:24
二维码
61

对当事人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认定

法理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旧改处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旧改处是经长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对长春市旧区倒危房进行统一开发改造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当时旧改处虽系独立的事业单位,但长春市政府明确表明在旧城改造工程中,政府不投资而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化管理。旧改处成立后,根据长春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能,对危房进行专项开发建设与管理,其办理了开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又旧改处在案件审理期间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应认定旧改处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