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018-12-1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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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法理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由此表明,我国民事基本法贯穿了合同自由原则,这些自由体现在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个阶段,即:享有缔约合同的自由,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有选择合同方式及补救方式,有选择裁判纠纷的自由。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自愿原则赋予了交易当事人广泛的行为自由。

依据合同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审查合同效力,应当确认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的适用效力,即:认定当事人合同效力,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作为依据,不能以部门规章、政府文件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充分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合同内容的公平,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和当事人自行处分原则的必然要求。

本案的主要分歧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按合同签订时所执行的土建、安装及相应配套的相关文件执行”之条款,能否作为认定金帆大厦造价的依据。即:如何理解民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建筑工程造价,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的‘90定额’取价标准计算金帆大厦造价”为据,撤销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该终审判决的意义在于: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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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