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从日工资折算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探究日工资制度在实务中的操作

2018-01-2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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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条线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下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也明确加班工资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计算。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该款中日工资如何折算,次年5月12日劳动部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予以明确: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部在这个文件中规定的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是21.5天,而非劳部发〔1995〕309号文的21.16天。应也是基于“便于计算”考虑。

2000年,因法定节假日由7天增加到10天,劳动部下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已废止),该通知规定,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笔者注:20.92天=(365-104-10)÷12

2008年1月3日,由于法定节假日由10天增加11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也就是现行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出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的分离,也就出现了20.83天和21.75天的标准。从那时候起,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

笔者注:这一规定又引起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时,工资支付是3倍还是4倍的问题。从通知本身来讲答案应该是明确的,但实务中却出现争议,这是题外话这里就不展开。

②应休而未休带薪年休时的工资报酬

2008年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这个日工资收入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人事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这两个规章规定的的日工资计算方式与劳社部发〔2008〕3号实质上时一致的。

③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资的计算。

《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此时劳动者的工资如何计算,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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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