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0: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8-08-24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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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作为电信服务行业运营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导致原告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与本人无关的手机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同时也会造成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正当利益。同时,被告向原告滥发各种手机短信,违背了与手机用户约定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分,综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害后果、修复损害的可接受方式以及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比较适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告在较短时间内向原告发送大量无关短信,给原告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带来严重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鉴于原告象征性地请求1分精神抚慰金,也是对自己权益的自由处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一、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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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号余思:

本案有其特殊性,一天发送近500条短信更象是运营商的设备出了故障,日常中用户应该很少遇见,更多的是隔三差五的骚扰。这时候对“生活安宁”的影响如何把握?另外,如果本案原告所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是1分钱这样的象征性的金额,此时金额应如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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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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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