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

2018-08-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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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没有借贷合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如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实务界历来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付款事实存在的责任就应当由原告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但其提供付款凭证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既然被吿主张双方系其他法律关系,那么被告就应当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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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