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3辑

2021-08-3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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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

——上诉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忆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杭州上枫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江上和原审第三人浙江康静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事由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生效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为了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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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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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