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

2022-03-2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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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适用证据规则认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上诉人洪秀凤与被上诉人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书面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仅应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判断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一定法律关系时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方法,一是探究当事人在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中所体现的真实目的,二是把握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所反映出来的内心真意。

一项民事交易特别是类似本案重大交易的达成,往往存在复杂的背景,并非一蹴而就且一成不变。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此间历经某种变化并最终明确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已经通过合同确立的交易行为,恰恰也经历过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的转换过程。而基于各自诉讼利益考量,当事人交易形成过程中的细节并不都能获得有效诉讼证据的支撑。此时,就需要我们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有关证据证明力的规定,准确把握相关证据在对案件事实证明中的作用和证明力大小,在对证据综合审査评判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作出认定。

合同在判断当事人间法律关系性质问题上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其应当是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真实意思出现差异,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但需明确的是,除了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而有必要在书面证据之外仍需对其所表现的事实予以格外査证的情形外,推翻书面证据之证明力仅属例外。即便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亦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代表的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否则就无法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因此,如果否定书面合同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严格和充分的分析研判。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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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