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

2017-03-12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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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对双方同居期间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两套房产,应当从照顾女方的原则出发,判决各享有一套房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无原则地一味强调保护。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第二种观点是适当的。

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由于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査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査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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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