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

2018-08-28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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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服该二审判决,已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在立案审査后,能否将该案件报请移送其上级法院审查,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以报请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审查,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也应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案审查。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见,在目前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为原则,向原审法院申请为例外;或者说,只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二是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其他案件均应当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故本案由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査,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再审审査制度的立法精神。其次,就本案而言,在当事人已经向二审法院申请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将该案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则本案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不能在接受移送的情况下不予审理。再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査法律依据不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不予受理的情形并不涵盖本案情况,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而本案并没有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同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査期间裁定终结审査情形也不适用于本案。该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应裁定终结审査。而本案并无二审法院已经裁定驳回的情形,故也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复次,如果本案裁定终结审査,则意味着当事人在未经过再审审査的情况下,其通过法院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权利就被剥夺了。且对于人民法院这种内部的报请移送程序,当事人并无任何过错;造成本案错误的是二审法院,而非再审申请人。故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本案也应由最髙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审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终结对申请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主要理由在于:首先,在当事人依据二审法院的要求,重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的情况下,该再审申请也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规定六个月申请期限,故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进行立案审査,则可能出现当事人的申请已经超过再审申请期限的情况,对此人民法院则可以径行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如此处理,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鉴于本案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方均为自然人,故申请人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并无不当。就此而言,二审法院并无移送上级法院进行审査的必要。再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条规定,能够移送管辖的案件仅限于一审民事案件,对于二审案件以及再审审査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以移送管辖。就此而言,二审法院在已经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立案审查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査,依据不足。

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已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经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且二审法院已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亦不能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进行再审审査。对于二审法院的报请移送,上级法院不应立案审査;已经立案审査的,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査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并应同时要求原再审审査法院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査。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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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