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

2018-08-28 14:27
二维码
20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对于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出借人提交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能否认定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借款本金。

第一种观点,作为履约证据的收据与作为立约证据的借款合同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致,在借款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合同与收据上载明的金额为借款本金,出借人张某对135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种观点,尽管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与收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致,在借款人对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系。张某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交付1350万元现金的事实,故仅能认定以转账方式支付的1500万元为借款本金。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审査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亊实存在。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