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P119
[2] 《立法法》第119条第1款。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8月第1版,P66
[4] 见刘贵祥、林文学、郁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9年第31期,P31
[5]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2版,P589-590
[6]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2版,P590
[7] 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9月第1版,P23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款第(一)项。
[9] 见刘贵祥、王宝道:《〈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P31
[10] 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江必新、刘贵祥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9月第1版,P35、37
[11] 见刘贵祥、王宝道:《〈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P32
[12] 见孙佑海、吴兆祥、陈龙业:《〈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P35
[13] 见贺小荣、葛洪涛、郁琳:《〈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6期,P48
[14] 见贺小荣、葛洪涛、郁琳:《〈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16期,P48
[15]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8月第1版,P70
[16]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7] 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