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5辑

2019-05-0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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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实质审查

答:人民法院不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否虚高进行实质审查,理由如下:第一,立案阶段原则上应仅就原告诉请的标的额进行形式审查,其诉请的标的额是否有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均属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应在还未进入实体审理的立案阶段进行。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支持的诉讼标的额大小进行实体审查,违反了立审分离原则,导致立案与审判职能的同质化,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受诉人民法院的审查应当限定于形式审查,即原告所诉标的额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通知标准。第三,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滥用诉权行为规定了专门的规制办法,不应通过立案阶段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来规制。首先,诉讼收费制度具有防止当事人任意提高诉讼标的额的作用。当事人在提出诉讼请求时,有权在通过诉讼所能保护的利益和诉讼成本之间进行权衡,根据自己对事实的掌握和法律的理解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诉讼标的额。对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以及未获全部支持的当事人,不宜仅据此认定为是滥用诉权或者“花钱买管辖”。其次,如果当事人确实滥用诉权,存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后,如果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则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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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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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