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新冠病毒疫情中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

2020-02-0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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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层组织的职责

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0条)

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中,相关的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采取的协助力度在某些地区远远比法律要求的更大。

十一、单位个人的义务

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第1款)

(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

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第2款)

(三)个人

  1. 配合协助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

  1. 配合隔离、观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4条)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隔离、观察对象为三类:

(1)病人;

(2)疑似病人;

(3)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笔者注意到本次新冠病毒疫情中,某些地区要求隔离、观察的人员范围显然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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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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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