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种观点认为,所涉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所涉借款行为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为犯罪所得。借款的资金用于购买房屋,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对案涉房屋未使用,也未控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第一,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文义内容看,夫妻共同债务应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家事代理范围内,一方对外举债视为夫妻共同负债。超出的,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是否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范围,应从婚姻法立法本意分析。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