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

2017-03-0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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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另行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问:案外人在发生纠纷时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给付之诉,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案外人在发生纠纷时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而是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给付之诉的情形十分普遍。我们认为,在法院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该标的物即处于非正常状态,此时就该标的物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寻求救济,而不应允许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并且,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在非执行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由于申请执行人并非该案的当事人,极易出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对抗执行的情形出现。因此,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另行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转移执行标的物所有权,该标的物已处于强制执行状态的,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损害赔偿,经释明其仍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理由中写明案外人可待执行标的物解除强制执行状态后再行主张。对于审判中未发现并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本书研究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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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