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9辑

2020-04-30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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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上述规定可知,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的是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用益物权即设立,登记与否不影响该权利的得丧(原文如此)变更。

实践中,各地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由于工作不到位等诸多因素,造成土地承包台账、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并引起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权证与承包合同不符时,应当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效力,依法认定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该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主要发放给拥有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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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