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5辑裁判要旨

2021-11-30 12:47
二维码
11

宋某某诉彭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清偿

【裁判要旨】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义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当逃避债务,继承人虽放弃继承但仍实际控制、管理遗产的,仍应以债务人的遗产清偿债务。


朱某乙等诉朱某丁共有纠纷案

——不动产登记三重法律效力的审视

【裁判要旨】

物权变动是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合意的结果。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一致时,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效果,且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不能推定当事人就相应物权变动达成了新的合意。因此,在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归属进行过明确约定,而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与该约定不相一致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径行推定不动产物权归属。


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第三人北京诚信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司法强制拍卖及以租抵债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

【裁判要旨】

1.司法强制拍卖中的交易行为仍具有私法属性,买受人需继受标的物上的租赁关系,司法强制拍卖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

2.以租抵债不影响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合意抵销发生类似于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性预付租金的法律效果,买受人可就其成为租赁物所有权人后所生租金向出卖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其交易尚不能破除租赁,依当然解释,举重以明其轻,使用权仅包含部分物权权能,对世效力较弱,因而使用权转让亦应当不破租赁。


林某某诉台州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房产商以购房者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金为由拒不交房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出卖人交付房屋并移转所有权形成该种对价,亦构成双方的主给付义务,出卖人不得以买受人不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从给付义务为抗辩事由而拒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此种约定亦属无效。


张某某诉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之审查

【裁判要旨】

1.鉴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为有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

2.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为保障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对租赁权益的影响程度、租赁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再行出租的难易程度以及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酌情认定损失。


张某诉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夫妻一方死亡后辅助生殖医疗合同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签订辅助生殖医疗合同要求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一方死亡后,夫妻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背伦理道德。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因技术操作原因存在分阶段、分步骤履行的特点,但并不影响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整体性,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生殖医疗合同。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