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5辑裁判要旨

2021-11-30 12:47
二维码
11

靳某某诉鲁山县公安局、鲁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莫议案

——行政诉讼中滥用诉权行为的判定与规制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基于同一事实先后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要结合所涉争议具体性质、请求权基础,与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对其必要性与实效性进行审查,对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依法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李某红诉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违法拆除违建的赔偿范围及证明妨害问题

【裁判要旨】

就拆违类行政赔偿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兼顾监督依法行政和抑制违法建设,既要反对行政机关以违法方式处理违法问题,更要坚持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具体来讲主要有:

1.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的,原告对建筑物不再享有合法权益,建筑材料及其残值、建设建筑物的人工费等亦不被法律认可或者保护,除存在应当被特别考员的例外情形外,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2.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建筑内物品损失的,不宜将举证责任非此即彼,或者简单归于原告,或者完全倒置给被告,而是应当适用按份意义上的证明妨害责任,根据在案证据、边际事实,结合诉辩意见、举证能力,并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等,全面分析原告所主张损失的合理成分,正确区分主观不愿与客观不能的举证情形,严格界定被告违法情形与原告举证不能的原因力,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符合其证明妨害程度的举证责任,即建筑内物品的赔偿数额=原告损失数额的合理主张×被告证明妨害的具体程度×物品损耗折旧等可变因素。


吴川市旗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吴川市自然资源局等房屋登记纠纷案

——行政诉讼中债权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实体法上保护的权益,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判断标准。当事人民法上的权益,只有在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形下,才能成为行政法上保护的权益,从而形成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因而,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并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债权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对其债权予以保护或者考虑的情形下,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唐某亭要求确认栾川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案

——公安机关异地开展侦查活动未依法履行办案协作手续属于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其他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公安机关在没有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指定管辖授权的情况下,对不在管辖范围内的涉嫌吸毒人员立案并进行强制检测的行政行为,违反了管辖的程序规定,属于越权执法,法院应认定公安机关程序违法。

上一页
...
4 5 6 下一页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